劳动纠纷,国晖帮助原告加班工资、年假工资

2025/4/15 11:21:41 160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自2017年起在被告梅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分别于2018年、2020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曾某主张,自入职以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却未续签劳动合同,同时未支付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024年,曾某向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律师费,并由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

       被告某公司辩称,公司自2018年9月成立后才与曾某建立劳动关系,且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覆盖曾某主张的未签合同期间,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此外,社保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且曾某曾出具不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社保补贴。

       在仲裁过程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仲裁。国晖律师通过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整理了大量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被告的违法行为。同时,国晖律师还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指出被告关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加班工资支付及年休假安排等方面的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是否拖欠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社保补缴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处理结果】‌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

       1.确认曾某与某公司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申请仲裁之日存在劳动关系;
       2.某公司向曾某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26248元;
       3.某公司向曾某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671元。
       4.驳回原告的其它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准确把握争议焦点,精心准备证据材料,为原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仲裁过程中,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最终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此外,律师还积极与仲裁委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裁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MHMS008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