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中心”)之间发生了一起劳动争议。刘某某于2023年9月11日入职物业管理中心,担任维修电工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然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加班费、赔偿金等问题产生分歧。
刘某某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物业管理中心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以及高温津贴等多项费用。刘某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7800元,但物业管理中心则提供了工资条等证据材料,证明刘某某的月工资由岗位工资、月浮动绩效、餐补及加班工资等部分组成,且已足额支付了加班费及高温津贴。
面对刘某某的仲裁申请,物业管理中心决定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进行应诉。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应诉策略,并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代理意见。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国晖律师充分展示了其专业素养和辩论能力。律师首先对刘某某提出的各项仲裁请求进行了逐一反驳,指出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加班费问题,律师通过对比工资条与员工考勤登记表,证明了物业管理中心已足额支付了刘某某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代通知金问题,律师提交了员工离职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明刘某某系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而非物业管理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律师还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和高温津贴等问题提出了合理的抗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物业管理中心是否拖欠刘某某休息日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二是物业管理中心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三是物业管理中心是否需要支付刘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及高温津贴。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中心已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已足额支付了刘某某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及高温津贴,且刘某某系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物业管理中心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精湛的诉讼技巧,成功为物业管理中心驳回了刘某某的不合理仲裁请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了法律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策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应诉策略。同时,律师还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有力地反驳了刘某某的主张,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色,据理力争,充分展示了其专业素养和辩论能力。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彰显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专业实力,也为广大企业在面对类似纠纷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它告诉我们,在面对劳动争议时,企业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的发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83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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