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资,如何快速维权?

2025/6/2 15:11:04 29

      【案 由】劳动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18年4月8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9日。在职期间,李某某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勤勉工作,但A公司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A公司长期拖欠李某某的工资未发,累计已达13个月之久。

       李某某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联系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该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在仲裁过程中,李某某主张其工资应以应发工资13500元为计算基数,被申请人拖欠工资总额为175500元,并提交了《农商银行个人交易明细》以及自行整理的《被申请人拖欠的部分月份的工资明细》作为证据。然而,A公司对这些证据提出了异议,认为《农商银行个人交易明细》真实性虽无异议,但无法证明李某某主张的工资标准;而《被申请人拖欠的部分月份的工资明细》则因来源不明、内容模糊而不予认可。同时,A公司辩称李某某在2023年1月、2月、4月期间存在旷工行为,未经请假程序擅自离职,因此该三个月工资为0元,并主张每月需扣除李某某个人缴纳社保费用221.81元。为此,A公司提交了《工资表2023.1-2024.1》、《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面对A公司的抗辩,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律师首先对李某某提供的《农商银行个人交易明细》进行了详细核查,并通过该证据成功核算出李某某的平均工资为12456.68元/月。针对A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等证据,律师指出这些证据未经李某某签字确认,存在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因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同时,律师还通过调查取证,证明了李某某在争议期间确实存在正常出勤的情况,并未存在A公司所述的旷工行为。

       在仲裁庭上,国晖律师据理力争,充分阐述了李某某的合法诉求和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A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旷工事实,且确实存在拖欠李某某工资的行为。因此,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裁决A公司需支付李某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1936.84元(12456.68元/月×13个月),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4740.08元(12456.68元/月×6个月)。至此,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李某某的工资标准和拖欠工资的数额;二是李某某是否存在旷工行为以及这是否构成A公司拖欠工资的正当理由。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A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1936.84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4740.08元。裁决结果明确,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维护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精湛的办案技巧,成功帮助申请人李某某维权。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细致调查,成功揭露了被申请人A公司的虚假抗辩,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这充分展示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专业实力和高效能力。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面对单位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效途径。

       此外,本案的成功办理也离不开仲裁委的公正裁决和严谨审理。仲裁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和分析,最终作出了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2024)粤晖民字第084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