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亦可通过调解成功结案

2025/6/6 15:42:05 58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章某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劳动争议。章某于某年入职某某公司,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然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章某认为某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加班工资,且存在拖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情况,因此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章某的仲裁请求包括支付2023年9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律师代理费等。

       面对章某的仲裁申请,某某公司决定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进行应诉。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律师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收集证据材料,并与章某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了其诉求和实际情况。

       在准备充分后,国晖律师代表某某公司参加了仲裁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充分展示了其专业素养和辩论能力。律师首先对章某提出的各项仲裁请求进行了逐一分析,并提出了合理的抗辩意见。同时,律师还积极与仲裁员沟通,寻求调解的可能性。

       经过多次协商和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某某公司支付章某调解款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的承诺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某公司是否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拖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情况,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章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律师代理费。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了仲裁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同意于2024年3月15日前(含当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本案调解款,合计人民币50000元整,至申请人原工资银行卡;
       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后,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某某公司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按时向章某支付了调解款项,双方劳动争议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示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专业实力和调解能力。在办案过程中,国晖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应诉策略。同时,律师还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寻求调解的可能性,最终成功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通过调解结案的方式,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避免了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始终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积极寻求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303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