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过期,会有什么后果!

2025/6/11 11:03:58 97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间因劳动报酬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产生了纠纷。高某某自2020年12月起在某某公司担任设计师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高某某的工资结构有所调整,但总体保持稳定。然而,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高某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离职后的部分工资。

       面对高某某的仲裁请求,某某公司决定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进行应诉。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律师发现,高某某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存在明显的时效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高某某在入职某某公司后长时间内未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且在离职后才提起仲裁,其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很可能已超过仲裁时效。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国晖律师充分运用了其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针对高某某的仲裁请求进行了有力的时效抗辩。律师指出,高某某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同时,对于高某某要求支付离职后工资的请求,某某公司也已实际支付,不存在拖欠情况。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和裁决,最终驳回了高某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对于其已撤回的工资支付请求也未作处理。这一裁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争议焦点

       高某某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高某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对于高某某已撤回的工资支付请求,仲裁委员会未作处理。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深入细致的法律分析和精准有效的时效抗辩,成功为某某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展示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诉策略。通过本案的办理,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律师对于时效问题的把握至关重要。一旦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即使当事人的请求在实体上有理有据,也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面临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时效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同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也应充分重视时效问题,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29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