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为某公司销售经理,入职8年,工资每月收入约8000元,因市场策划与公司董事长产生严重分歧,双方处于僵持的状态,李某既不提出辞职,但以上班不工作的方式消极怠工。董事长一怒之下,下令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以李某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随后,李某以公司无故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赔偿金共计15余万元。诉讼中,因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公司人事行政部制定,既未经民主程序、向员工公示,处罚依据不具有法律力,又不能提供其人证据为由,最终判决公司败诉。
律师点评:
不管是旧的《劳动法》,还是新的《劳动合同法》,都将员工严重违纪设定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因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产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员工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员工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1、固定证据。照片、录音、录像、记录证言、当事人的事件说明书等等,企业应当在员工违纪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搜集,并固定相关证据。
2、正确适用处罚依据。这里要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不仅仅要看规章制度中是否规定员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还要看规章制度是否有效。规章制度的效力必须同时符合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三要件,可见,实践中单位败诉往往是因为自己的规章制度被认定为无效所致。为了政策与经济目的,现在深圳市法院对规章制度有效性问题认定时,对三要件进行了适度扩张性解释,对企业适度放宽了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管理的“宪法”。如果规章制度不合法又损害到员工利益,员工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又可以拿到补偿金。从企业角度,既不能依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物质损失且可能在员工中造成很坏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严格制定和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
具体到本案中,单位之所以败诉,就在于单位缺少必要的证据。在企业在管理中,保留管理证据既是管理的需要,也是在诉讼中的有利证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所以企业要更加守法,规范管理模式,变粗犷型为细致型的管理模式建好基本规章制度,减少企业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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