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打伤引发工伤认定纠纷案

2010/7/24 0:00:00 2131

    【案情简介】2008年2月,甲公司的货运司机马某在下班前,将自己驾驶的货车开回公司的停车场停放,然后按甲公司的规定将车钥匙交给车辆调度员吴某。吴某表示,马某停放车辆的位置不妥,要求马某重新停放车辆。马某认为自己停放车辆的位置并无不妥,且因急于下班回家,所以就拒绝了吴某的要求,转身准备离去。吴某对马某不执行自己的调度非常恼怒,趁马某转身离开时,从背后向马某猛踹了一脚。马某不甘被打,遂回身与吴某理论,并最终与吴某扭打在一起。马某被公司同事劝阻开后,前往医院检查发现其脾脏破裂,必须做切除手术。吴某知道其将马某打成重伤后,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当即逃匿。
    甲公司经研究认为:马某和吴某在公司打架斗殴,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纪律,破坏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给公司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马某和吴某均应为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甲公司决定对于马某所受的伤不作工伤处理,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马某应当自行承担医药费。至于甲公司是否对马某作出纪律处分,暂决定待马某伤愈后,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另行做出决定。马某的亲友不能接受甲公司的决定,认为马某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应属工伤,甲公司理应为马某垫付医药费,并及时为马某申请工伤认定。马某的亲友为了促使公司为马某垫付医药费,采取了堵塞公司大门、不让公司员工进出的过激行动。公司的保安在制止马某亲友时,将马某的一名亲属打伤。后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公司向马某受伤的亲属支付了一笔赔偿金,并为马某垫付了所有医药费。
    马某出院后,甲公司对马某及吴某均作出了开除的决定。马某遂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甲公司主张马某所受伤不属工伤。
    【争议焦点】马某受伤到底是属于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还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造成的?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评析】本案中,甲公司内部在如何处理马某的问题时,曾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马某与吴某不是因为个人私怨,而是因为工作上的矛盾发生打斗,而且马某在整个打架事件中处于被动,因此难以准确判定马某所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由于公司已为马某购买了工伤保险,所以最好的做法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由该部门作出马某是否属于工伤的权威结论。如果马某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医疗费等费用无须本公司支付,而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马某被确认不属于工伤,那么马某不但应当自行负担医疗费,还应当接受公司的纪律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和吴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马某和吴某的行为,不能姑息纵容,一定要从严从快处理,才能杜绝今后发生类似事件,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而且,马某是在与同事打架时受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是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因此,公司没有义务为马某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相反可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马某和吴某同时实施劳动纪律处分。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既合理、也合法,最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
    首先,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如果用人单位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也可以在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时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权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结论,反而有利于尽快确定职工伤害事故的法律性质,使问题得到及时的、彻底的解决。
    其次,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不但可以有效地安抚受伤害职工的情绪,避免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及其亲属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同时也可以占据对事故伤害事实的陈述说明权,避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陷入被动境地。一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用人单位便可以合理、合法地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有效地达到强化劳动管理纪律的目的。
    第三,用人单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可有效地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发生。《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大多数情况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往往是医疗费支出最集中、最多的阶段。如果用人单位不在此期间及时为受伤害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旦该职工所受伤害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则原本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就全部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在已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实在没有必要冒这样的风险,致使本单位分散工伤风险的目的落空。
    【处理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马某所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甲公司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先后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但是,复议机关及法院均维持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甲公司虽然为马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但由于甲公司未在马某受伤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马某在此期间所支出的医药费依法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应由甲公司承担。
    【案例启示】本案中,非常遗憾的是甲公司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结果造成了该公司与工伤职工亲属严重对立,不但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因打伤了马某的亲属,造成了额外的损失。而且,由于甲公司采取否认工伤的态度,没有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但失去了对事实经过的话语权,更使自己不得不承担证明马某不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自己的证明负担,造成了极为被动的局面。本案的结果,马某被确认属于工伤,甲公司在马某受伤之日起30日内,为马某所垫付的医疗费也不能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只得自行承担。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除非职工所受伤害明显不属于工伤,否则,最好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决定其是否属于工伤,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