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纠纷案
2010/7/2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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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劳动者江某等50名女工因突然辞工,被用人单位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为轰动深圳一时的新闻。2008年2月,深圳一家港资三来一补企业丁公司接到一份大额服装加工订单,订单要求丁公司在3个月内交货,逾期交货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丁公司负责人发现该订单接回后,单价低且交货时间又短,于是丁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了50名临时女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因该50名女工是刚从内地来深圳市务工的,在不了解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与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50名女工上班满1个月后,在结算工资时发现其他员工工资比自己多了一倍多,而其他员工所做的事与自己一样多。于是女工们就找丁公司论理,但丁公司提出双方有合同约定,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用人单位是依据双方的约定发放工资的,没有什么不对。女工们不能接受丁公司的说法,提出不干了。丁公司威胁劳动者,不干也得干,否则,要赔偿经济损失。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50名女工决定集体辞职。于是丁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同时,50名女工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按最低工资标准追讨损失的诉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两案合并审理。
【争议焦点】丁公司与女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百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在合同中也约定了劳动报酬,但是所约定的劳动合同报酬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约定违法而无效。
【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劳动者的离职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依法补足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和赔偿金。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能要承担惩罚性的赔偿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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