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0/7/2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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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钟某与用人单位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将于2007年4月到期。2007年3月,钟某非因工受伤,医院根据其伤情,证明其需住院治疗3个月左右。2007年4月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向钟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要求其办理相关手续。钟某不同意,但用人单位认为钟某在医疗期内,没有向用人单位办理相关病假请假手续,其过错在于钟某本人。双方协商不成,钟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医疗期结束。
【争议焦点】钟某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而钟某没有办理病假手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评析】劳动者非因工受伤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直至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才可终止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医疗期。医疗期分为以下几种: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本案中,劳动者钟某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不到3年,属于5年以下的情形,依法应当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因此,用人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钟某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钟某的3个月医疗期结束后方可办理终止手续。钟某因病住院是确定的事实,而用人单位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及钟某没有办理病假手续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是钟某是否属于享有3个月医疗期的证明。庭审中,钟某提供了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及病情病历摘要,充分证实了钟某医疗期需3个月以上。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钟某的3个月医疗期结束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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