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015/8/13 9:53:34 1103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汤某,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xxx路x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商务中心x楼xxx。
       申请人称,其于2011年8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商务运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600元,2012年5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需从2011年9月3日开始支付申请人两倍的工资。申请人特委托国晖律师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人民币50400元(从2011年9月3日开始计算,计算至2012年5月31日);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证;2.申请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无需承担申请人诉求的律师费。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人民币47117.24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案例评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被申请人辩称已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予以证明。虽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注明“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证明合同起止时间,被申请人亦未提供劳动合同予以证明,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故对于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被采信。据此,对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要求,应予以支持,从2011年9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7117.24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9月20日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不予支持。
         二、关于律师费的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的请求,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为由不予裁定。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因此,仲裁委该项裁决显然不妥。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MS973-5773-904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