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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
2015/10/4 10: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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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周某,男,1971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路xx岗xxx大厦x层。
申请人于2012年2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酒店筹建办主任(常州),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2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2012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由“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的形式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当时未说明理由,并于2013年始停发申请人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申请人特委托国晖律师向仲裁委依法提起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裁令继续履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3.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拖欠的工资25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50元;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的住宿费用10000元;5.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通讯费报销800元;6.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称,其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1.申请人在入职时提供的简历存在虚假信息,存在欺诈情形,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关于正直诚实提供个人资料的规定;2.申请人在酒店筹建期间,因酒店管理未达到按期完成酒店开业时间和开业进度的要求,致使开业时间一次次延迟,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造成了被申请人严重的经济损失;3.申请人负责酒店期间管理混乱,造成酒店公章和财务章丢失;4.申请人让酒店财务经理作假报销费用,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5.申请人多次违反公司的用车管理制度,驾驶公司车辆多次违反交通管理规章被处罚,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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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是否应该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份期间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三、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住宿费、通讯费及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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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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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自2012年2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3333.34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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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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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广东省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三、《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四、《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五、《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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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首先,被申请人在未说明具体理由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短信的形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其解除行为存在瑕疵。
其次,被申请人虽提交了部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的解除理由,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具体如下:
1.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在前程无忧网站上的个人简历以及向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发出的询问函,其形成时间均为2013年2月,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其入职被申请人时提供了虚假信息,亦不足以证明2012年11月28日辞退申请人时已确定申请人在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且被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提交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因此该员工手册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酒店开业时间延迟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酒店延迟开业的全部责任均在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将酒店延迟开业的责任归咎于申请人,于法不合。
3.被申请人据以证明因申请人责任导致酒店公章遗失以及申请人进行虚假财务报销的证据均为部分相关人员出具的证言或者事情经过,但出具相应证据的人员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相关人员均未出庭作证,因此对于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4.被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提交的车辆管理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申请人明示或告知,且关于申请人在职期间用车情况说明属于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言,车辆违规查询结果仅能证明车辆的违规事实,无法确认具体的车辆驾驶人员或违章人员,因此被申请人的该理由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均不充分。
综上,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事实依据不足,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问题。上述已认定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属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该期间申请人虽未提供劳动,但该责任归咎于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申请人上述期间的工资。结合申请人的工资情况。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份工资23333.34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4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通讯费和住宿费的问题。双方均确认申请人的通讯费和住宿费需经过申请人提交票据进行报销,申请人虽主张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应票据,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通讯费和住宿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律师费的问题。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但其未提交律师费发票以及委托代理合同,因此对于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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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MS55-6758-1045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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