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2015/10/16 9:53:05 11358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1969年11月27日,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xx县xx镇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宝安某时装厂,负责人:田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x工业区xx路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4年1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生产车间主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计时工资900元/月。因被申请人要求强行调换申请人职位,故申请人于2010年9月23日提出辞职,2010年10月14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上班24至27天,平均每天超时加班3至5小时,星期六上班8小时,被申请人从未支付加班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4年1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40322.205元及双休日加班工资20412.16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请求申请人支付2004年11月至2008年10月的仲裁请求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2.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不存在拖欠情况。
       被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已过时效;二、被申请人是否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故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相关规定
       一、《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评析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08年10月15日至2010年10月14日的工资及考勤记录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2004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14日的工资及考勤记录已超出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的两年期限,申请人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申请人只提交了2006年8月、12月,2007年1月至12月,2008年1月至10月(未提交6月份)的工资表,但未举证其考勤情况,致使无法核实被申请人是否足额支付2004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14日的加班工资,因此申请人请求的该期间的加班工资不被仲裁委支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份的考勤记录,虽然申请人认为该考勤记录与事实不符,其中少记录了申请人平时加班1小时及周六下午的加班情况,但申请人未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被仲裁委采信。由于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所载明的加班时间能与考勤记录相互印证,而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所显示的加班时间与考勤记录不一致,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被仲裁委采信。结合考勤记录及工资表所显示的加班工资支付情况,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2008年10月15日至2010年10月1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故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WMS51-353-698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