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
2015/10/23 11: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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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女,1951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某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X路XX号。
申
请人称:申请人于1990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清洁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购买
社会保险,双方直到2006年3月13日才签订了一份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由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申请人
在被申请人处每月工作30天,每天工作12小时,但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2011年6月1日,被申请人发出通知,停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但
并未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且从2011年4月1日开始,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320元,但被申请人仍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申请人发放工资,违
反了法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
倍工资差额132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加班工资5635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
日至2011年6月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965元;4.被申请人赔偿未为申请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经济损失50万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
补偿金50400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240元。
被
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2001年5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2006年3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质是劳务
合同,双方属于雇佣关系,申请人入职时间为2006年1月1日。2.申请人2001年5月即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申请人决定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但申请人
以生活困难、需要工作养家糊口为由要求继续留在被申请人工作,被申请人在向其说明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购买社保及工作性质是临聘劳务关系后,申请人仍坚持要
留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基于同情和生活援助的考虑,答应了申请人的请求。3.申请人每天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其劳务报酬,申
请人不存在加班的情形。4.被申请人每年均给予申请人10天的年休假福利待遇,申请人所述系歪曲事实。5.劳务雇佣关系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没有法定强制性
要求,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6.申请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被申请人要求其2011年6月1日起停止
上班并不违法,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二、申请人是否存在加班情形;
三、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最低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雇佣关系,并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最低工资差额24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项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评析】
申
请人生于1951年5月2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年满50周岁即于2001年5月2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自申请人年满50周岁后,其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
同自然终止,其互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对于申请人的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五项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单显示,每月工资1200元,其中没有加班工资一项,且申请人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情形,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于其第二项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从
2011年4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320元,而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申请人的工资仍为1200元,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对
差额部分,被申请人应当补发。申请人的第六项仲裁请求,被仲裁委支持。申请人工作至2011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240元。
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因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而发生实际的经济损失,故对其第四项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上述养老保险等社保待遇的问题申请处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MS40-4840-742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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