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5/11/2 11:06:07 943

      【案    由】 雇佣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男,1937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x区xxx村xx幢xxx室。
       被告:深圳市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广场x座xxxx室。
       原告诉称:2011年1月,原告入职被告,从事技术咨询和开发。2010年6月22日,原告提出辞职,双方签订了《离职协议》,确定原告2010年6月30日离职。基于原告的工作贡献,被告在《离职协议》中约定给予原告10万元的生活补贴。2010年6月30日,在原告办理完离职手续和实物及文档交接手续后,被告支付了5万元,余款5万元约定于2010年12月30日支付,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余款5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生活补贴5万元及利息265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在《离职协议》中明确约定,2010年6月30至2010年12月30日期间如发现原告交付的技术文档不完整或不正确,被告有权停止发放后续款项5万元。原告未按《离职协议》的规定交接完整、准确的技术资料,至今未向被告交接视频磁带清洗机的总装图纸,致使原告无法生产该产品,被告有权依照协议停止发放后续款型5万元。
       被告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未按协议规定交接完整、准确的技术资料。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就视频磁带清洗机的总装图纸是否属于交接范畴作出明确约定,法院本着公平原则,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生活补贴3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评析
       原告2001年入职被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告与被告形成雇佣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应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生活补贴5万元,被告则辩称,原告未向被告交接视频磁带清洗机的总装图纸,被告有权依照协议停止发放后续款型5万元。原、被告在《离职协议》中明确约定,2010年6月30至2010年12月30日期间如发现原告交付的技术文档不完整或不正确,被告有权停止发放后续款项5万元。但该协议对视频磁带清洗机的总装图纸是否属于交接范畴未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原告没有提交总装图纸的事实存在,法院本着公平原则,酌定扣减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后续生活补贴2万元,则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离职协议》约定的后续生活补贴3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部分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1341-4608-709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