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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系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015/11/9 17: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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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肖某,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XX乡XX村X组XX号。
被告:某玻璃工艺(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办XXXX路XX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6月26日入职被告处,开始时任职普通员工,后担任直边组组长。2010年5月22日被告突然对原告发出《辞退信》,称原告在外租房聚众赌博,并以此辞退原告,且不作任何经
济补偿。原告于当日被迫离开被告处。原告认为被告认定原告聚众赌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以此辞退原告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自2008年6月份以来,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的平时加班工资和周末加班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8年6月份以来的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2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6972.87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1648元。原告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7884元;2.被告支付2008年6月份至今未支付的加班费72904元。
被告亦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决,遂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诉称:2010年5月21日,原告在其租房处组织被告员工聚众赌博时,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大浪派出所当场查获(此事实有原告签名请求被告协助领人的申请为证)。原告作为被告的中层管理人员,组织、放任被告员工在其租房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被告的规章制度,给被告的管理造成了恶劣影响,故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另外,自原告入职以来,被告一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原告的加班工资,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况。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无须支付原告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2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6972.87元;2.被告无须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1648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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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一、被告是否已足额支付原告的加班费;二、原告是否存在聚众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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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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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78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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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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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一、关于加班费。根据被告提交的原告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的工资表显示,原告标准工资为1000元,此期间产生的加班费为20358.29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予以确认,对考勤记录声称没有其签名不予确认,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被告提交的考勤记录被法院采信。结合原告的考勤记录与工资表,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2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的诉请,不被法院支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被告主张原告开设赌场,并组织员工到其住处聚众赌博,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遂将其辞退。但根据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显示,2010年5月21日当晚系被告员工自发到原告租房处打牌,并非原告组织员工到其住处聚赌。且于该赌场是否是原告开设经营,以及原告有没有因赌博被抓支付赎金的问题,被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此外,派出所并未对当晚的行为定性为聚众赌博,也没有进行罚款。故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开设赌场并组织员工聚众赌博,被告以此为由辞退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标准,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为37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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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485-3755-578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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