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
2015/11/13 10:44:56
3911
【
案 由
】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杨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XX镇XX村XX屯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XX路XX号厂房第X层。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9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生产部机修工,被解雇前月平均工资为3220元。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01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在公告栏张贴《人事调令》,正式调任申请人跟随机器设备到新建的加工厂上班,工作职务及工资保持不变。2010年11月8日,申请人正式到新工厂上班。2010年11月27日星期六,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加班,申请人因为要搬家所以在前一天就告诉负责人陈某其不能参加星期六的加班。2010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听从上级安排加班为由辞退申请人,并在当天就让申请人办理了交接手续。申请人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支付申请人2010年11月份的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令: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1月份的工资2823元及100%的赔偿金2823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10月份至2010年6月份的加班工资8305元及100%的赔偿金8305元;3.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16100元;4.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20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要求的100%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2.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早于2010年11月16日即已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辞职原因为:机器搬迁,转入新厂。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7日同意申请人离职,故申请人的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被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
【
争议焦点
】
一、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的100%赔偿金;二、申请人是否在被申请人辞退其之前已提出辞职。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0年11月份的工资2823元及2008年10月份至2010年6月份的加班工资8305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案例评析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及规范。
关于申请人2010年11月份的工资。因被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人签名确认的2010年11月份的工资表和考勤记录,故申请人的主张被仲裁委采信。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其2010年11月份的工资2823元。关于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于法无据,不被仲裁委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中未体现加班工资,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申请人的考勤记录,故仲裁委对申请人关于加班时间的主张予以采信。经计算,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共计为8406.2元。高出申请人请求的8305元的部分,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该部分权益,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8305元。关于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于法无据,该请求不被仲裁委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经申请人签名确认的辞职申请表显示,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辞职的原因为:机器搬迁,转入新厂。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7日同意申请人离职。故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情形,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申请人该主张不被仲裁委采信。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的第三、第四项仲裁请求不被仲裁委支持。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483-3753-5787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