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违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5/11/17 9:55:28 826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女,1980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XX乡XXX村X组。
       被告:深圳某精密机械来料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村上某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开发区X区第X幢第X层。
       原告诉称:原告2000年7月入职被告处任职总务科文员,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0年5月31日,约定的基本工资是每月1630元,原告的月平均应发工资是2609.67元。原告于2008年8月17日生下女儿郑某某。2009年4月3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解除了和原告的劳动合同,此时,原告尚在哺乳期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倍经济赔偿金及从违法解除合同至原告哺乳期结束期间的工资。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享有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保护,且被告以此为由辞退原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驳回原告的所有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487.03元;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46974.06元;3.被告支付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至原告哺乳期结束期间的工资11743.52元;4.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生育的女儿是第二胎,属于违法生育,原告提供假的生育服务证,欺骗被告,违反被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被告有权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2.原告属违法生育,被告没有义务给予原告一年的哺乳期。
      争议焦点
       被告能否以原告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为依据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974.0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原告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原告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应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被告作为企业,没有义务为违法生育的原告提供女职工“三期”的相关待遇,但不具备以违法生育为由进行处理的相关职能。被告主张原告生育二胎,欺骗公司,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员工手册》作为证据,且庭后也未能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未能证明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故对于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又主张双倍赔偿金,视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误读,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的请求。原告2000年7月入职,2009年4月离职,在职时间为8年9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赔偿金应为原告9个月的双倍平均工资。双方确认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609.67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46974.06元。
       女职工“三期”的相关待遇应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故原告违法生育仍主张哺乳期工资的请求不被法院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MS585-7288-1119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