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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2015/12/7 17: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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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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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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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梅某,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x工业区xx玩具公司员工宿舍。
被申请人: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x工业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2年5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杂工,日薪26.7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上班,后申请人有急事外出,因领导未上班,故其未请假。200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打卡后未上班为由对其作出行政警告,申请人写了检讨书。2005年10月6日,被申请人又以此为由通知申请人结算工资,并将其辞退,申请人当天离开被申请人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的社会保险金307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
被申请人辩称:2005年9月25日,申请人上班打卡后在未向被申请人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违反劳动纪律,当时申请人写了检讨书,被申请人以此为由将申请人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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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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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是否应补发申请人的社会保险金;二、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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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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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2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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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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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一条 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
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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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有权举报。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因此,对于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其可循上述途径解除,仲裁委不予处理。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上班打卡后在未向被申请人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申请人存在过错,但事后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警告,申请人也写了检讨书,而被申请人再以此为由辞退申请人,处罚过重,故被申请人应适当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52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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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1143-4410-680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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