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

2015/12/18 11:03:40 951

      【案    由】 劳动劳务。
      案情简介
       申请人:蔡某,女,汉族,1977年5月26日生,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X栋X楼。
       申请人:吴某,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潮安县XX镇XX街道XX号。
       被申请人:广东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XX栋XX单元。
       两申请人称:两申请人均在被申请人广东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商务经理,蔡某于2011年11月22日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吴某于2012年3月12日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蔡某与吴某均于2014年1月7日被公司以消极怠工为由辞退,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申请人蔡某和吴某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试用期工资和相关绩效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人蔡某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000元、2013年11月份绩效工资提成工资人民币2900元、2014年1月1日至1月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674元;
       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6761元。
       申请人吴某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000元及2014年1月1日至1月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674元;
       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8062元。
       被申请人辩称以上两申请人工作期间消极怠工,管理水平低下,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同时,不服从调岗安排,严重违法规章制度,故予以辞退。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广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申请人蔡某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7674元及2013年11月分绩效工资人民币1000元;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驳回蔡某其他仲裁申请。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吴某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2000元,驳回申请人吴某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本案重点在于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而支付的前提在于单位解除合同存在违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仲裁委认为单位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两申请人存在法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包括严重失、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因此,由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确认单位解除两申请人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支付两申请人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第012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