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可主张律师费赔偿
2015/12/21 10:46:16
1366
【
案 由
】 劳动争议。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冯某,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xx路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民治中华路xxxx号x楼。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2013年08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任职外贸业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5200元/月。2014年02月17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经被申请人同意,于2014年02月19日离职并结算工资。但被申请人自入职以来一直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委托国晖律师代理向深圳市龙华新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02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25133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000元。
二项共计人民币28133元。
【
争议焦点
】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工资损失;2.申请人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可获支持。
【
处理结果
】
本案经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后冯某所在单位积极联系冯某与其调解,在律师参与下,调解成功,冯某获得一定赔偿并自行撤诉。
【
相关规定
】
一、《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
案例评析
】
本案虽冯某在律师的协助下最终与公司调解并撤诉,但从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冯某的论述属实,那么就案件可分析如下:
一、单位需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情形,单位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若冯某所述属实并有相应证据支持,其自2013年08月26日入职,于2014年02月19日离职,且期间单位并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冯某依法可以主张劳动期间近6个月的每月二倍工资的赔偿。
二、冯某胜诉,冯某为案件所支出的律师费也由单位承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地方规定也会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在深圳市,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或是诉讼案件,《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就明确,一旦劳动者胜诉,那么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153号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