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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016/1/19 14: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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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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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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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XXX镇XX村XX村民组。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XX大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3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单证部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元,试用期后5000元。申请人入职期间,被申请人每周星期六安排申请人加班5小时,但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还以申请人在上班时间非业务上网为由对申请人罚款1000元,并于2009年2月14日以该理由解雇申请人,双方于2009年2月18日办理完移交手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申请人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解雇申请人后也未支付申请人2008年度的年休假工资。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遂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2008年3月19日至2009年2月17日加班工资10804.6元及25%经济补偿金2701.15;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00元;3.被罚款的1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50元;4.试用期工资差额687.5元及25%经济补偿金171.9元;5.2008年度的年休假工资2069元。
被申请人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半,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周六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因此,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每周星期六工作5小时符合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无须再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被申请人《设备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在上班时间未经批准,员工严禁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上网行为,违反者予以每次处罚100元,累计10次予以开除且追加罚款1000元-2000元。申请人上班时间非业务上网远远超过10次,被申请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0元并予以开除的处理,于法有据,故被申请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支付赔偿金。3.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不享有年休假,被申请人无需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被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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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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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二、被申请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试用期工资差额;四、申请人是否享有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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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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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同时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时间未满十二个月,不享有年休假,故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试用期工资差额687.5元及25%经济补偿金171.9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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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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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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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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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以保护。
一、关于加班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半,工资待遇为5000元/月,故应认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申请人请求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被仲裁委支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人上班时间私自上网的行为违反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纪行为既作出罚款处理又做出了开除的决定,明显属于重复处罚,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故被申请人解雇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赔偿金于法有据,被仲裁委支持。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
三、关于罚款。申请人上班时间的上网行为,违反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依据合理的规章制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罚款金额10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罚款的1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被仲裁委支持。
四、关于试用期工资差额。法律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人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月,试用期后工资为5000元/月,申请人试用期工资3500元明显低于合同约定工资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4000元,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请求试用期工资差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仲裁委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试用期工资差额1000元,申请人主张687.5元是对其权利的合法支配,仲裁委予以支持。由于申请人未及时补足申请人试用期工资差额,故还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71.9元。
五、关于年休假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须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并未达到12个月,因此不享有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无需支付其年休假工资。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不被仲裁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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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MS209-5009-770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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