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焦某,男,1983年10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栋
被申请人:xx公务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xx路xx栋。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大厦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放行工程师一职,与被申请人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1日终止。从2013年5月开始,申请人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日常管理、实际劳动用工等都转由被申请人航空公司负责,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却形成了实际劳动关系;但由于被申请人航空公司从2015年2月开始拖欠工资至今已有6个月,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航空公司要求支付工资但其并未支付,已经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生活困难。因此,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依法解除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2.由被申请人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8471.14元;3.由被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7个月工资136432.66元;4.由被申请人支付3天带薪年休假工资5376.66元;5.由被申请人支付6天加班工资10752.96元;6.由被申请人支付8个月高温津贴1200元;7.由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书》;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律师费6000元。9.两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劳动仲裁。
两被申请人均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一、两个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责任;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的请求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投资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8月31日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投资公司支付申请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5985.88元;
三、由被申请人投资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4486元
四、由被申请人投资公司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书》;
五、由被申请人投资公司支付申请人2014年6-10月至2015年6-8月期间的高温津贴人民币1200元。
六、由被申请人投资公司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688.5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一、关于两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确认可以通过以下确认:(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投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虽主张其工资的发放、社保缴纳、日常管理、实际劳动用工等自2013年5月开始都由被申请人航空公司负责,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航空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鉴于《社保清单》并未注明投保的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航空公司,工资单也未载明是被申请人航空公司制作并发放工资,故,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航空公司存在有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未支持两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主张。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正式离职,在其离职前被申请人投资公司尚未支付申请人6、7月份的工资,属于拖欠申请人工资的情况。根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可以解除与被申请人投资公司的劳动合同。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以及高温补贴的问题
申请人从2012年12月11日入职至2015年8月离职,工作年限为两年10月,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投资公司应该向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的平均月工资为19490元,2014年深圳市职工月均工资的为6054元,申请人的月均工资超过深圳市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金额18162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由深圳市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金额来计算,也即裁判结果的金额。
关于高温津贴。申请人主张其工作环境是在室外停机坪上,被申请人主张其是在室内工作,但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并未就其员工的工作环境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
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四、《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34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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