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接受劳动者辞职的,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

2016/3/24 10:37:35 1214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园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村xx花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6年8月13日生,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xx村xx号。
       上诉人称:上诉人认为原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如下: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8月2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辞工书》、《检讨书》证明系被上诉人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出辞职的请求;2.一审判决仅以《收款收据》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不仅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2014)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1.上诉人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名,缺乏真实性,应不予支持;2.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当维持。
      争议焦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xx园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在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园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上诉人在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8月2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被上诉人的《辞工书》、《检讨书》予以证明系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解决劳动合同证明书》予以证明其已批准被上诉人辞职的事实。对于《辞工书》、《检讨书》被上诉人予以认可,但由于《解决劳动合同证明书》缺乏被上诉人的签名,被上诉人也未收到此文书,故该证据缺乏真实性,无法证明上诉人已批准被上诉人辞职的事实。故虽然被上诉人提出了辞职,但在上诉人未同意情况下,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一审判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99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