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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6/3/25 1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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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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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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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女,1966年11月1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xx村x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栋xx层。
上诉人黄某主张其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经常性加班,但被上诉人未依法给付加班工资,故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其律师费用。该案经劳动仲裁程序与一审程序,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因而不认可被上诉人未足额给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由于是上诉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未支持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1.《保洁服务函》、《员工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和员工签到表均可以证明上诉人每周上班6天,每天上班7至8小时,每周至少加班2至8小时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提供加班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上诉人提供的谢某、何某、熊某的证人证言均已经证明被上诉人持有其他月份的员工签到表,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被上诉人掌握加班事实之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因此,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729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91.31元、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2493.79元;3.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4、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5、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无任何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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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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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事实的认定;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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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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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xx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东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律师费1275元以及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688.83元;
三、广东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3908.98元;
四、广东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000元;
五、驳回上诉人黄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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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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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加班事实的认定
被上诉人xx公司《员工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中规定公司员工上班和下班均需要签《员工签到表》。在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2014年8月份的《员工签到表》,其他月份的签到表由被上诉人收回用于计算机考勤及计算工资,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供,无法证明上诉人没有加班事实。故被上诉人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二审时上诉人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在xx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天班,每天上班时间7、8个小时。故上诉人加班的事实被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由于被上诉人未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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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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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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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31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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