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16/3/28 10:42:13 825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男,1982年2月27日生,住所地:广西平南县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园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2年3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项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自2012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申请人于2014年6月离职,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2014年5月份及6月1日至6月10的工资,并拖欠申请人2013年度至2014年度未休年假工资。为了维护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5月份及6月1日至6月10的工资,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21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度至2014年度上半年的年休假工资441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已享受了2013年度的年休假待遇,有《考勤汇总表》及申请人提交的请假条为证,故主张201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否休完年休假?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文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
       1、2014年5月份工资5685.8元;
       2、2014年6月的工资1739.93元;
       3、2013年度、2014年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640.9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申请人系劳动者,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申请人于2012年3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于2014年6月离职。依据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年后,劳动者享有年休假待遇,故申请人享有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年休假待遇。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已休完2013年度的年休假,所提供的《考勤汇总表》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及请假条无申请人的签名,缺乏真实性,劳动仲裁委不予以支持,故采纳了申请人未休2013年度的年休假的主张。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年假,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三倍工资的年休假报酬。关于拖欠的工资,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已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故仲裁委支持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5月份及6月份的工资。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81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