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2016/3/31 11:16:14 991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温某,男,1978年1月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县xx巷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楼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保安一职,被申请人每天安排申请人工作时间12小时。申请人自入职以来,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金额。被申请人没有安排申请人休带薪年休假,应当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维护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606.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主张。
      争议焦点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否予以赔偿?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申请人是劳动者,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两者并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29日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主张被申请人因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本应支付其入职后第二月起至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但由于申请人直至2011年3月29日才主张自己的权益,其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被申请人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同理,关于未休年假的主张,也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仲裁委也未支持其主张。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58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