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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存在可综合相关事实确定
2016/4/6 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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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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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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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楼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楼xx号。
李某因与XX玻璃公司工伤纠纷需要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宝安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请,确认其与XX玻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玻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知道李某是在为谁干活的,只是因为李某与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存在亲属关系,且在其公司的营业场所受伤,因此才为其支付医疗费,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中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支付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对于xx玻璃公司的论述予以否认。1.本人是在从事与被上诉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工作时受伤的,受伤的时间是夜晚十一点左右,也不是日常工作时间,故xx玻璃公司称不知道其是在为谁干活的,不符合常理;2.本人病历中的工作单位写为“xx玻璃”,监护人“陈x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监护人电话是该法定代表人的电话;3.xx玻璃公司为本人垫付了两次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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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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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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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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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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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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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系用人单位,被上诉人系劳动者,上诉人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是在从事与上诉人主营业务范围内工作时受伤,且受伤时是在晚上的十一点,不是日常的工作时间,故上诉人主张不知道被上诉人为谁工作与事实不符。此外,在被上诉人的病历上明确写明工作单位是“xx玻璃”,所留监护人姓名及电话均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陈某姓名、电话相符,且xx玻璃公司也为被上诉人垫付了两次医药费,由上述的事实法院综合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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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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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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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60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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