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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2016/4/13 10: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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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姚某,男,1982年1月20日生,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xx酒家,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楼。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6年2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厨师一职,双方最后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自2015年4月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月工资为底薪3800元、工龄工资900元,共计4700元。2015年5月4日被申请人口头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于当天晚上停止工作离职,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工资和经济补偿。为维护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4月26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间的工资1430元;2.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押金2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6年2月20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8350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的工资结构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最低月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现金发放工资;工资需在工资表签名领取,有发放工资条;2.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将其辞退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申请人于2015年5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信并结清了4月份的工资。后因申请人想获得额外补偿,与被申请人协商不成,便在被申请人处骗取了申请人之前提交的辞职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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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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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是否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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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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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
案例评析
】
本案属于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纠纷,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辞职并提交辞职信时,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同意申请人辞职,并向其结清工资。后因申请人想得到额外的补偿,在与被申请人协商不成的情况,骗取了先前提交给被申请人的辞职信原件。申请人是自行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且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交辞职信当天就结清了申请人的工资,故被申请人并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的仲裁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仲裁委没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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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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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90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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