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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016/4/14 1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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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杨某,女,1971年9月4号,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层。
被申请人: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5年起入职被申请人处,任乘务员一职。申请人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违法解除两者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被迫离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累计工作共15年。因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系被申请人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人民币4348元;2.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5220元;3.被申请人集团公司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辩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书中并未注明休息时间,其也未出具请假条。后来经被申请人多次催促,申请人未到公司报到,亦未提交病假手续,被申请人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故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被申请人集团公司无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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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一、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二、被申请人集团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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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人民币1278.62元;
二、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9800元;
三、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对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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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系劳动者,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系其用人单位。申请人2010年8月因病向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请假,未向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提交请假条,仅向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但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也予以请假。由于该证明书未写明申请人需要治疗休息多久,故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无法确认申请人具体的请假时间。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多次催促申请人回公司报到和提交病假手续无果后,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以申请人旷工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在整个案子中,申请人未提交病假手续和说明请假时间,让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无法确认其请假时间,负有过错责任;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无法确认申请人生病是否恢复的情况下,解除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也负有过错责任。故基于公平原则,法院认定是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系被申请人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申请人集团公司承担,故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应对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分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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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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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45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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