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三倍工资

2016/4/15 10:41:30 738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范某,女,1989年1月3日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xxxx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xx路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范某于2013年10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情报专员一职,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终止。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5年8月份的工资及2月份的加班工资,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其工资均无果。为维护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依法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800元;3、被申请人支付8月份工资5400元;4、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度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3724.14元;5、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2234.80元;6、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书》;7、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000元。
       被申请人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一、解除合同要求是否成立?二、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范某的仲裁申请作出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范某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范某2015年8月份工资54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范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8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范某2015年2月的加班工资人民币1738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范某2015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差额人民币1490元;
       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范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范某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137元;
       八、驳回申请人范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纠纷,现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
       申请人范某于2013年10月8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终止。申请人在工作上一直勤勤恳恳,遵守规章制度,但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多次要求发放均无果。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构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加班工资
       申请人在2015年2月19日(春节)、2月22日、2月23日、2月24日(初四至初六)的法定节假日工作,在《值班记录表》及《xx公务航空行部员工考勤表》均有记录申请人的加班事实,故,被申请人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32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