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6/4/25 10:36:50 807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缪某,男,1960年1月1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雪岸镇xx组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xx家具厂,负责人:许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工业园xx楼。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处,负责厂里的各种大小事务,最初两个月工资为2000元,后降至1500元,直到2009年8月份,被申请人口头承诺申请人工资涨到2000元,但发放工资仍是15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每月2000元的工资未果,遂暂时没领取,后找被申请人索要工资时,被申请人拒绝发放。申请人一直工作到2009年12月底,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09年8月至12月份的工资未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迟迟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申请人为了维护权益,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09年8月至12月份的工资;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表兄弟关系。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四份《证明》只是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故不予以认可。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缪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四份《证明》予以为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相应证据,且该证据需经查证属实方能被采纳。但申请人提交的只是复印件,且该复印件无法证实与原件核对无异,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仲裁委没有予以认可,由于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00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