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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对于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2016/5/12 10: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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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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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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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史某,男,1960年2月29日生,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x路xx厂。
被申请人xx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广东省宝安区xx路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0年8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后勤管理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 日止。2008年12月19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为由将其辞退,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在职期间的2008年6月份经医院查出患病,有相关病历予以证明,并向被申请人提出休假申请,但被申请人未批准。故申请人为维护权益,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24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相当于6个月医疗补助金246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请求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办理了《办理离职人员离厂手续表》,该表申请人离职原因为“终止合同”,并有“以上辞职手续已经办清”字样。被申请人念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多年的情分上,给予申请人2万元的补偿,该款项申请人已实际领取。因此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5240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食堂食品采购,如果由申请人所述的种种疾病,根本不可能被聘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也一直声称自己非常健康,从未提出过休病假申请。申请人辞职后要求支付医疗期间工资没有任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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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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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请求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关于申请人请求的医疗补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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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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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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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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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系劳动者,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规范调整和约束。关于申请人请求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是被申请人以其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但申请人却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申请人提供《办理离职人员离厂手续表》表明申请人的离职原因为“终止合同”,并有“以上辞职手续已经办清”字样,故仲裁委没有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关于医疗补助的问题。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主张的相关病历和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提出休假申请,故关于其医疗补助的主张仲裁委没有予以采信。综上,申请人的全部主张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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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55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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