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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企业应当向其直系亲属支付死亡抚恤待遇
2016/5/23 1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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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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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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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卢某(系死者的母亲),女,1931年11月26日生,住所地:广西藤县xx村xx组。
被申请人深圳xx塑胶厂,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xx工业区。
申请人称:吴某(已死亡)于2009年3月1日与被申请人订立了4年的劳动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并没有依法为本厂职工吴某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吴某于2009年3月15日在其深圳租住的出租屋死亡。但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费等相关职工待遇。依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直系亲属支付丧葬费106106元,一次性直系亲属救济金21726元、一次性抚恤金21726元,合计54315元。
被申请人塑胶厂辩称:吴某的死亡原因与地点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无须支付申请人要求的丧葬费、一次性直系亲属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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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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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企业是否应当向其直系亲属支付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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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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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被申请人深圳xx塑料厂向申请人支付其子吴某非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合计54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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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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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申请人之子吴某系被申请人塑胶厂的职工,与被申请人塑胶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应受我国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及规范。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规定,申请人之子是非因工死亡,应当发放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规定,上述的死亡抚恤待遇应由被申请人塑胶厂向申请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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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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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第十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 个月工资 (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 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 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 ,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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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00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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