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物虽为复印件,但持有该证物原件的对方并未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供原件的,证物的真实性可以予以确认

2016/6/2 10:37:06 889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男,1965年7月15日生,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xx村xx号。
       被告xx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
       原告称:原告于2004年2月7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离职前任拆装生产部的负责人。原、被告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原告被辞退前月工资1800元。2009年4月10号,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原告被迫离开。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但原告认为仲裁委的裁决不当,便具状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8137元。
       被告辩称:原告系自动离职,被告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解除劳动合同的缘由。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xx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00元;
       二、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调整。原告因被告无故将其辞退,而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缘由向仲裁委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原告不服仲裁委的裁决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供了《员工离场放行单》显示原告离厂原因为被告将其辞退,被告辩称其是复印件,原件并非此内容。但被告并未在法庭指定的时间内将放行单原件交法庭核实,故放行单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则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没有予以支持。此外,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系自动离职,故法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57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