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满十年的,只有提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须与之签订

2016/6/6 10:49:35 853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1977年12月23日生,住所地:四川省xx路xx号。
       被申请人xx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路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8年4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调试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 日止,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858元。2010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但被申请人并未支付。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59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2010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内容为:“公司与你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 日到期。现正式通知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公司与你的劳动关系终结。李某应在2010年12月31 日到财务结清工资,应在2011年1月4日起不再进入厂区”,且在被申请人发出通知前申请人并未提出要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是合法解除合同,请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被申请人是否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574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被申请人主张其是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终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申请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才须向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未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YHMS001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