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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016/6/7 10: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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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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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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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市xx电子玩具厂,代表人:陈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社区。
被申请人周某,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xx村xx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实质上申请人是因被申请人在试用期不合格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是无故解除合同,但仲裁委员会事实认定不清楚而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现申请人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于2008年22日入职申请人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1年8月22日止,试用期是六个月。但申请人却在试用期期间以被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其并无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不合格的任何证据,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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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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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试用期是否不合格?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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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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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深圳市xx电子玩具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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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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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申请人自2008年8月22日至2009年2月22日止的六个月的试用期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人有权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需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就此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解除合同的原因在前,解除合同的结果在后,解除合同时,解除的原因已经存在,则有关证实原因的证据已经存在,不存在事后补充证据之可能。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是其放弃举证权利。故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正确,且无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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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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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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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20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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