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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补签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2016/6/14 10: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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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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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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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严某,1982年10月19日生,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xx街xx号。
被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朴某,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村。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7年8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月薪为4000元,从入厂至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08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无故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没有支付经济赔偿金,故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8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2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我公司每年按公司实际用工人数向当地劳动局购买标准版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并交付劳动局备案。我公司曾于2007年8月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拒绝签订。之后多次向申请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均遭到申请人的拒绝。因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我公司与申请人 经当地劳动服务站和劳动争议信访调解多次均调解未成。申请人不愿意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已经多次尽到通知义务,因此我公司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我公司多次通知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视为其不愿意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才书面通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无须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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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是否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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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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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540元;
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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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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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诉求被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主张其已多次向申请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是申请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方是申请人而非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就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协商一致,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可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现被申请人提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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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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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协商补签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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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25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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