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身体严重不适未履行请假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16/6/17 10:40:28
762
【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董某,女,1977年8月17日生,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路xx号。
被申请人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村。
申请人称:我于2004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处,任职考核专员。约定月基本工资2800元。2006年12月23日,我到医院检查时得知已怀孕后,将此事告知被申请人的人事部,2006年12月30日,申请人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先兆流产,需卧床休息两周,被申请人批准了从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月15日共计10个工作日的病假。2007年1月19日下午我因身体不适请从2007年1月19日至22日的病假,获得被申请人的批准。2007年2月26日我去上班,被公司保安拦下,拒绝入厂门,也未得到拒绝我入厂上班的原因,我被迫到劳动站投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我继续按时上班。其后我又多次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请假单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2007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发邮件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向被申请人索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索要经济补偿金均无果。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600元及额外的经济补偿金6300元;2.代通知金2800元。以上陈述有请假单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请假并未提交病历证明其需要请病假而其一直旷工,已严重违反公司的厂规“未履行办理正式的请假手续的,即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行为,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
争议焦点
】
被申请人是否能以未履行正式的请假手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
处理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600元及额外的经济补偿金6300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2800元。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申请人在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接受治疗,且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请假并获得被申请人的批准,其后又多次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请假单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予以证明,这是申请人在身体严重不适情形下的合理做法。而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已怀孕且身体不适经常需要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以申请人未履行正式的请假手续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这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诉求均予以支持。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经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给予劳动者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41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