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故被辞退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赔偿金

2016/6/30 10:42:07 905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樊某,1982年12月25日生,住所地:安微省淮南市谢家集区xx居委会xx组。
       被告x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OTTOS,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工业区xx村。
       原告称: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入职被告处,任工程主管一职,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是7142.25元。2010年8月2日,在原告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违法辞退,拒绝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亦未出具书面的辞退书。2010年8月4日,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调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能全部支持原告的申诉请求。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被告辩称: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向被告发出辞职邮件,被告于2010年8月2日在该邮件的打印件上批字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送达给原告,被告认为该种情况不属于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更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辞职的行为不属于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告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服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樊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1329.75元;
       二、驳回原告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无故将其辞退,被告辩称其收到原告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的辞职邮件,并在该邮件的打印件上批字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送达给原告。但被告并无提交其收到的辞职邮件及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打印件予以证明原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提出辞职,故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没有予以采信。被告无故辞退原告符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请求,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35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