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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6/7/7 1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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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徐某,男,1953年2月2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xx楼。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4年10月入职物资公司处,后被派至被申请人处工作。2005年3月31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物资公司订立了《解除劳动合同书》。2005年4月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08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该行为应属违法终止。因为申请人在物资公司的工龄应连续计算,故其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申请人在2008年11月19日已向被申请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面申请。申请人在2008年12月已经年满55周岁,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故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物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收取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其在物资公司的工龄不应再连续计算,申请人因此也就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申请人以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且被申请人实际已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经济补偿,故被申请人无需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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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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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在物资公司的工龄是否应当连续计算?二、被申请人以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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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驳回申请人徐某xx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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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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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在物资公司的工龄是否应当连续计算的问题。申请人与物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收取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故其在物资公司的工龄不应再连续计算,申请人的工龄应从2005年4月起算。
关于被申请人以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申请人的工龄是2005年4月至2008年12月,工龄不满十年,故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申请人在2008年12月虽属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但其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年限未满15年,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得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且被申请人实际已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经济补偿,申请人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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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466档案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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