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法定补偿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偿差额
2016/7/8 10: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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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栋xx楼。
被告彭某,男,1975年7月7日生,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xx村xx县。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裁决,但原告认为裁决结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系原告原法定代表人的亲戚,因此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被告离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离职协议》约定:“今电路公司以人民币一万元作为补偿工资。本人(彭某)收到一万元补偿金,电路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该一万元包括未签订二倍工资的所有债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币12192.13元。
被告辩称:原告应当给予被告法定的补偿标准是22192.13元,其中原告依法应当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12192.13元,但原告仅给予1万元,故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支付的补偿款1万元是否包括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原告深圳市xx电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彭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192.83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在离职时与原告签订了《离职协议》约定,原告给予一万元的补偿款给被告,之后被告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主张补偿款中包括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但《离职协议》的内容并无明确证实原告主张,故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约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低于法定补偿标准,因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补偿差额。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149 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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