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只打卡不上班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将劳动者辞退
2016/7/13 1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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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某,男,1985年3月10日生,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xx组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路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10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装配部作业员,月薪9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申请人在上班期间勤勤恳恳,但被申请人于2009年3月25日以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上班期间只打卡考勤但拒绝上班,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依法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因此,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依法予以平等的保护。申请人在上班期间只履行打卡义务,但并未履行付出劳动的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申请人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辞退的申请人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的主张,仲裁委员会予以采信,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驳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175 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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