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从合同纠纷仍属劳动争议

2016/7/20 10:11:31 775

      【案    由】竞业禁止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男,1973年4月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座xx号。
       被申请人深圳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UL,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商会中心。
       申请人称:2007年5月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同日,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了申请人的违约责任。2009年1月20日,申请人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实施了违约行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申请人承担所谓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明知被申请人提起的违约争议事宜是劳动争议,不属于该会受理范围,却强行审理该案,并裁决申请人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0]中国贸仲深裁字第xx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是否具有受理权限?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0]中国贸仲深裁字第xx号仲裁裁决。
      案例评析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纠纷,该纠纷不具有涉外因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中国贸仲深裁字第xx号仲裁裁决属于国内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产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因此《竞业禁止协议》是双方劳动合同的从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权就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应当被撤销。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37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