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2016/8/9 10:34:22 1518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师某,男,1977年10月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xx委xx组。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层xx号。
       原告称:2005年11月原告入职被告处,任职电子销售部,职务为外贸销售,标准月工资为每月2350元。从入职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从未按时发放工资及年终奖,故被告应当按照2006年的年终奖10500元计算2007年的年终奖并支付拖欠的工资。2007年8月28日被告口头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对此不服,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现不服裁决结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28日的工资602元及25%经济补偿金150.5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7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的年终奖金6666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是被告将原告辞退的,故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被告的《员工手册》规定:凡12月31日在现行工资册上有名的正式全日制员工,有资格得到第三个月的工资,故年终奖应当以原告的标准工资计算。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将原告辞退?原告的年终奖的计算标准?
      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师某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28日的工资602元及25%经济补偿金150.5元。
       二、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师某2007年的年终奖1566.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原告入职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将原告辞退的问题。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辞退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年终奖的问题。根据被告的《员工手册》的规定,原告2007年年终奖的计算标准为原告的标准工资2350元,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的年终奖应按照其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因原告在2007年工作时间为8个月,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1566.67元。关于原告主张是按照2006年的年终奖为计算标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YHM12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