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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2016/8/11 1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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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男,1984年3月1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工业区xx栋。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工业区xx栋。
原告称:原告于2006年7月24日入职被告处,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从2006年7月24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被告自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均未足额支付原告的加班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加班工资差额均未果,遂以“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未向原告支付2007年6月的工资。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差额6272.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68.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07年6月的工资26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5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96.5元。
被告反诉称: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原告的原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如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原告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2007年6月18日,原告以“回家”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被告同意其辞职,由离职申请表予以佐证。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补偿金;2.原告提出离职后没办理离职手续及按约定向被告赔偿补偿金,故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07年6月的工资;3.原告在入职前向被告借款1000元,尚未返还。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向被告支付离职补偿金10500元;2.原告向被告偿还借款1000元;3.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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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双方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补偿金?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2007年6月的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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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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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的加班工资差额6272.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68.1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07年6月份的工资2600元;
三、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金2600元;
四、原告向被告偿还预借的费用1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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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一份从2006年7月24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关于主张的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差额,被告对此无异议,且原告提供相关的工资表予以为证,故对于该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合同解除的原因。被告提交原告离职申请表可以证明原告在是2007年6月18日自动离职的,辞职时间是在合同期限内,故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补偿金。故原告主张其是因为被告拖欠工资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采信,故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2007年6月的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650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月的工资,是因原告未按合约约定向被告支付离职补偿金,故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并非无故拖欠原告的工资,故无须向原告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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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YHMS60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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