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6/8/16 10:13:11 846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1980年12月6日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深圳xx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工业园xx大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6年8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品质部可靠性测试工程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3日至2011年8月2日。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为6127.13元。2009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并未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故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762.78元。
       被申请人辩称:自2008年底起,被申请人公司开始架构调整,依据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申请人的岗位被取消。2008年1月15日起,被申请人就与申请人协商在岗位级别不变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在部门内转岗,但是申请人不接受任何调动,且拒绝与被申请人进行任何协商。因公司架构的调整,申请人的岗位被取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调动申请人的岗位,但是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表示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故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被申请人无须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317.82元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4806元。
      案例评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确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
       关于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为改善运营效率,进行了组织架构等的调整,申请人所在的岗位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动,被申请人也就此与申请人进行了协商,由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在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因此,被申请人只需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04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