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6/8/29 10:22:16 1498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蔡某,男,1978年8月1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制品厂,负责人:张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工业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3年11月5日受聘被申请人处,担任手板部藏样师傅,时薪8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平时上班规规矩矩,并无违反公司章程,但于2008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多次在上班时间睡觉为由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但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支付。故申请人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5488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多次在上班时间睡觉,完全不付出劳动,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被申请人将其辞退是合法的行为。此外,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离职后,向其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52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申请人系劳动者,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应当履行付出劳动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为申请人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的义务。但申请人多次在上班时间睡觉,未履行其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被申请人在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后,已向申请人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352元。因此,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1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