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本人签名的劳动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2016/9/2 10:21:48 825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被申请人)深圳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住所地:广东省宝安区xx工业区xx栋。
       被告(申请人)兰某,男,1980年1月6日生,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xx镇xx村。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已签订劳动合同,仲裁以“因签名字迹与申请人仲裁申请书上签名处字迹明显不一致为由”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显错误,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08年2月7日至2009年1月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336元。
       被告辩称:被告于2008年2月7日入职原告处,任普工一职,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原告所提交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被告本人所签,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否发生效力?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原告深圳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兰某支付2008年2月7日至2009年1月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336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原告系用人单位,被告系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原告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被告的签名,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签名并非被告本人所书写,因此,对于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法院不予支持,故该劳动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095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