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016/9/7 10:20:10 891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男,1979年8月2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x单位xx号。
       被申请人深圳xx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座xx室。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9年6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收取了押金50元,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8000元。2009年9月22日,申请人离职,离职时被申请人未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9月份的加班工资及返还申请人的押金50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提交的2009年9月份的考勤记录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请假单均可以证明申请人九月份不存在加班,考勤记录及请假单均有申请人的签名确认,故申请人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主张的返还押金的请求能否被支持?申请人是否存在加班?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设计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王某押金人民币5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返还押金的请求能否被支持的问题。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收取了押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返还押金。
       关于申请人是否存在加班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其九月份存在加班,但未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与申请人的请假单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不存在加班的事实,故申请人的主张,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26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