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资欠条为证据,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016/9/14 10:05:43 4060

      【案    由】拖欠劳动报酬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於某,男,1976年6月28日,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xx路xx号。
       被告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号。
       原告称:原告自2004年5月29日开始一直担任被告公司总经理。被告公司自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被告一直无法足额及时发放各员工的工资,根据被告公司的工资制度,原告工资为每月8000元,但是被告公司仅仅发放部分,截止2012年7月30日原告离职之时,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40800元,被告在原告离职时向原告出具了拖欠原告工资清单,确认总计欠工资40800元,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拖欠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能以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向法院起诉,故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40800元。
       被告辩称: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依法要先经过仲裁程序处理;2.原告提供的“工资清单”、“工资、奖金及福利制度”是其自行制作,不能作为公司拖欠工资款的依据;3.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的工资时间每月按3000元计发,剩余的由公司记账,在公司流动资金超过100万元时由公司补发。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於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系劳动者,被告系用人单位。原告以被告拖欠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可以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本案法院具有受审范围。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的工资,每月仅发放3000元,每月剩余5000元未发;被告则主张双方约定剩余的工资,当公司流动资金达100万元以上时补发。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被告公司的公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978档案编写